发布时间:2025-05-01 点此:99次
2025年4月21日,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揭露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李吉平纳贿案,对被告人李吉平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分金人民币四百万元;对其纳贿所得资产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△图片来历:央视新闻
经审理查明:2001年至2021年,被告人李吉平使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,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、行长,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、人事局副局长,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、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当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借款批阅、工程承包等事项上供给协助,直接或经过别人不合法收受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。
△ 图片来历:央视新闻
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,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纳贿罪,纳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办。鉴于李吉平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,自动告知监察机关没有把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活跃退赃,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悉数追缴到案,具有法定、裁夺从轻处分情节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分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。
来历:央视新闻
修改:石伟强
审阅:李木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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